【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和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领金条件和缴费年限进行核实。失业人员收到短信提示后,可以通过“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www.he.12333.gov.cn)或下载“河北人社”手机APP自助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问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问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失业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在取暖期间,每月增发当月失业保险金20%的取暖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社会保障卡。为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失业人员成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后,应及时到银行开通社保卡的银行卡功能。如遇银行账号变更,应及时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包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就业,被其他单位招用重所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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